退市不能成逃避责任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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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评论】退市不能成逃避责任的出口

  若涉嫌违法违规,退市股不能一退了之。

  记者 |尹靖霏

  应退尽退,当退必退。在退市新规下,退市逐步常态化。

  今年以来沪深两市有约45家公司要退市。对比往年数据形成鲜明对比,2021年、2020年、2019年和2018年A股退市数量分别为22家、19家、11家和6家。在注册制下,上市“入口”被放开,退市出口也需跟上步伐。有进有出,让资金流向更有潜力、更优质的上市公司,我国资本市场才能实现优胜劣汰,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效果。

  但是,退市股是否能一概一退了之,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问题责任也一笔购销?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今年5月份就有25家公司被终止上市,不少是由于经营持续恶化、可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等导致触发了各类退市机制,但也有不少是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遭实控人掏空等。

  在退市常态化的大趋势下,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退市公司,首先应该继续调查,查清真相 ,其次,即使退市后,对公司或实控人等相关责任人也应当继续追责、处罚,投资者的追偿赔付也得到支持。尤其是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更不能在退市机制下通过退市逃脱应有的罪责。

  以*ST德威(维权)(300325.SZ)为例,其公司实控人周剑明在2018年9月起至2020年期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9.78亿元,2021年9月12日证监会对周建明处以450万元罚款,并5年禁入证券市场。后续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进行债务豁免,引来大批中小股民入局,但之后公司突然宣告债务豁免失效,踩点退市,投资者被闷杀。实控人周建明侵占的9.78亿元资金至今未还,并涉嫌违规在2021年年报上签字,如果一退了之这对中小投资是不公平的。

  类似情况并非个案。

  曾经是河南乳业龙头的*ST科迪(002770.SZ)保壳未果,2021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5月24日被深交所处以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自4月29日后*ST科迪一直停牌至今,来不及出逃的近3万股民迎来当头一棒。

  2020年8月16日*ST科迪就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9月调查结果显示,*ST科迪涉嫌财务造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法事实,在创始人张清海的掌控下,这家公司被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大比例占款,并虚增利润。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三年累计虚增收入8.4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约3亿元。科迪乳业被河南证监局罚款60万元,张清海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被罚款90万元。

  通过违规占款,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致使其公司股价一路下跌而后走向退市,在A股留下一地鸡毛和欲哭无泪的数万投资者。从*ST德威到*ST科迪,若仅以百万元的惩罚换来数十亿元的资金占款,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如果不能继续追偿,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空谈。

  监管部门近期也公开表示,上市公司违规事实并不因退市而一笔勾销。

  2022年5月2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措辞十分严厉。

  宜华生活是退市新规下的首只“1元退市”股。上交所表示,宜华生活2016年至2019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货币资金及存在重大遗漏,影响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个会计科目,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知情权。

  上交所表示,对于此类退市公司,其违规事实并不因其退市而一笔勾销,尤其是财务信息造假等恶性违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已然存在,对投资者的损失已经造成,自律监管自是不能因其退市而放任不管。自律监管一以贯之地执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加大对恶性违规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以儆效尤,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

  当然,惩戒、投资者追偿光证监部门的支持肯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多个部门的联动支持。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同样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对于风险警示股、退市警示股更应该擦亮眼睛,切莫抱有博傻心态。

  必须让相关方认识到,退市常态化趋势下,退市并不是逃避责任的出口。只有这样,投资者权益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资本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发展。

  (记者吴志邦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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