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近期,延安必康(维权)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延安必康维权入口)
215名投资者获赔608万元
5月21日,延安必康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381号、(2021)陕01民初809号、(2021)陕01民初812号、(2021)陕01民初1062号。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15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李某飞、孙某、许某蕊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其中,原告215名自然人投资者表示,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两个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中第一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6年4月26日,揭露日为2020年3月26日,基准日为2020年5月15日,基准价为8.3元;第二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0年2月5日,揭露日为2020年2月7日,基准日为2020年3月10日,基准价为13.14元。
该215名投资者认为,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
最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延安必康向各原告赔偿共计608.05万元,其中部分投资者获赔情况如下:
除此以外,原告李某飞、孙某、许某蕊与延安必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同样也取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上诉案件,被告除延安必康外,还分别包括公司实控人李宗松、董事长谷晓嘉和副董事长香兴福。
李某飞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延安必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66.91元,李宗松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某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延安必康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计人民币28,125元,李宗松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某蕊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延安必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3,172.43元;被告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就延安必康公告来看,公司投资者诉讼尚未完全完结,仍有部分案件尚未判决。
公司此次披露进展的案件为中级法院判决结果,如不服本判决,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两度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今年以来,业绩变脸、年报难产、股票停牌,处于锂电风口上的延安必康陷入“多事之秋”,在今年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已收到2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份关注函、1份监管函和1份交易所公开谴责。
早前,5月13日晚间,延安必康公告称,当日收到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公司第二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2022年4月29日,延安必康股价涨停,然而公司当日晚上却曝出大雷。公司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5月5日)起被实施停牌。
此外,延安必康表示,若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无法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更引人关注的是,延安必康还修正了此前发布的2021年业绩预告,由预计盈利9.5亿-10亿元,改为预计亏损7.5亿-8.8亿元,两份业绩预告对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一下从赚十亿变亏八亿,股民纷纷表示“一来一去18亿没了,天雷滚滚。”
“此次立案调查可能与公司业绩变脸有关,具体要等证监会第二次行政处罚下达后才能确定” 对此,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
2020年3月25日,延安必康首次被证监会立案,同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安必康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第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第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第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经测算,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至2018年发生额分别为7.05亿元、13.72亿元、16.48亿元、7.72亿元。
此外,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公司2015年、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7.94亿元、20.57亿元、8.12亿元。
另外,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釆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当日股价涨停,收盘后,延安必康发布补充公告,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
紧接着的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称拟与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当日最高涨幅达9.62%。然而,10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该项目属于新药研发,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并提示存在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对此,陕西证监局认为,延安必康的上述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