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 (简称“《细则》”)已过试行期,现修订为印发。 《细则》在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权益、住房保障权益等多方面提出措施,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购买力,使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权益和待遇。
在住房消费方面,《细则》建议,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积极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和落户新建商品住房。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依法缴纳契税落户(同房)的,经房建管理部户验证相关纳税证明和落户资料,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与此同时,在住房公积金权益方面,《细则》规定,农业转移人口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购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单人申请最高贷款30万元,双人以上申请最高贷款50万元。 另一方面,购买装配式建筑或星级绿色建筑认定的商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上浮20%。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还明确,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但未缴纳契税和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其实施后缴纳契税落户城镇户籍的,对已缴纳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此外,自《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以来,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契税落户的,可按规定申请特别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