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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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施晖、殷永华、徐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施晖、殷永华、徐挺:

  经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黄裕辉作为公司董事长、施晖作为公司总经理、殷永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对发行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施晖、殷永华、徐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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