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深水海纳及相关人员收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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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波、肖吉成、秦琴:

  2022年4月25日,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9.13万元-3,697.01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5%-60%。经查,深水海纳在编制2021年度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信用减值损失、纳税调整、政府补助等事项,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海波作为公司董事长,肖吉成作为公司总经理,秦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水海纳及李海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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