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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79号
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吴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吴志平:
经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榕泰(维权)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一是未及时披露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河北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起诉公司及相关主体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关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合计5.6亿元,直至2022年1月1日才予以披露。二是未及时披露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关诉讼事项,以及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银行申请作出的对公司资产、账户查封冻结裁定,诉讼金额合计6.09亿元,直至2022年4月9日才予以披露。三是未及时披露2022年4月11日揭阳市榕城区法院对涉及公司与交通银行借款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直至5月11日才予以披露。ST榕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二、2021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2022年1月29日,ST榕泰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披露公司2021年预计亏损1.2亿元至1.8亿元。4月30日,ST榕泰公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度亏损7.09亿元。ST榕泰未能客观、审慎估计公司业绩,导致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业绩数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杨宝生作为ST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志平作为ST榕泰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榕泰、杨宝生、吴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做好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