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资产集中度比例和杠杆水平超标 理财公司首次被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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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冯樱子 北京报道   金融强监管仍在继续。   近日,银保监会披露了2021年…

  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冯樱子 北京报道

  金融强监管仍在继续。

  近日,银保监会披露了2021年针对部分理财公司及其母行开展的理财业务专项现场调查结果,并对四家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中既涉及“理财产品投资资产集中度超标、杠杆水平超标”等老问题,也有“理财托管业务违反资产独立性要求、操作管理不到位”等新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银保监会首次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商业银行理财托管业务开出罚单。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处罚表明在理财公司和理财业务制度规则体系形成之后,监管部门重在加强制度规则检查和执行,确保相关制度办法落到实处,推动银行理财子规范有序经营,促进理财业务和理财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理财公司首次被罚

  近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四张相关罚单,受罚机构包括2家理财公司和2家商业银行,分别是中银理财、光大理财,以及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合计受罚金额1490万元。

  从案由看,“理财产品投资资产集中度超标”是两家受罚理财公司存在的共性问题。具体而言,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

  同时,中银理财还涉及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同一交易对手和同类底层资产的交易存在不公平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理财公司对关联法人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要求等问题。

  光大理财涉及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使用第三方移动办公平台存在风险隐患,信息系统管控有效性不足、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和稳健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董希淼分析,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将可能使得理财产品估值不准确,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底层资产价值变动情况。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可能误导投资者,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

  此外,两家受罚银行存在的共性问题为“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托管机构未及时发现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托管业务操作管理不到位等亦在罚单案由中。

  “对于监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光大理财高度重视,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立查立改,除移动办公平台的安全管控正在持续优化整改中外,其他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光大理财方面表示,目前公司管理的理财产品运作有序、表现平稳。未来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持续强化内控管理和风险管控,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等。

  董希淼提到,理财子公司应增强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快违规问题整改,确保理财产品研发、销售等全流程符合制度规则的要求,推动银行理财健康可持续发展。

  强化内控管理势在必行

  从“资管新规”到“理财新规”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再到《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经过四年左右的努力,金融监管部门初步建立起理财公司和理财业务制度规则体系。

  截至2021年末,理财存量业务整改基本完成,理财乱象根本扭转。产品净值化转型成效积极,打破刚兑行业生态逐步形成。理财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逐步健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提升。

  今年4月末,银保监会公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理财公司的内部控制。

  对于投资过程管理,上述办法提出,理财公司应明确投资不同类型资产的审核标准、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投后管理等内容,并对每笔投资进行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保证资金投向严格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理财公司有必要尽快构筑全面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在人员、资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好风险隔离墙,提高自身独立经营能力。

  目前,共29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5家获批开业。截至今年3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8.4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7.3万亿元。

  理财公司正处于“洁净起步”的关键时期,亟需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为依法合规和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从长远来看,银行理财子公司与母行之间的风险隔离仍是最大的问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理财子公司设立的初衷就是风险隔离,避免理财产品出现的风险传导至母行当中,这就需要做到从公司治理层面进行阻断,同时也要从资金等方面进行隔离。

  此外,董希淼提出,下一步,应进一步建立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理财产品托管应由母行之外的第三方进行独立托管,更好地防范理财产品经营风险,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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