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本溪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等两项违法违规事实,被本溪银保监分局罚款17万元。相关责任人邢义东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黄绍民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原文如下:
本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紫金路71-8栋1号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全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本溪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和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费用。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本溪中心支公司共开展64次无业绩客户服务活动,奖励金额合计289070元,以间接佣金发放给代理人。上述无业绩蓄客活动主要是组织代理人邀约新老客户参加宣传活动,活动中为客户赠送礼物、礼品或组织消费娱乐等客户服务,活动资金由代理人自行垫付,公司以活动奖励的方式补贴给代理人。上述客户活动奖励费用实质上是将蓄客活动中为客户赠送礼物、礼品或组织消费娱乐等客户服务产生的费用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没有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产生费用所应该列支的科目直接列支。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2.询问调查笔录;
3.2019年-2020年无业绩客户活动方案台账及明细;
4.高管任职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二)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三)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本溪中心支公司7名代理人以银行卡转账形式共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合计金额98953元。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2.询问调查笔录;
3.银行卡转账记录;
4.投保单复印件;
5.高管任职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综上,两项违法行为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合计人民币十七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2年 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