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寿险湖北分公司一服务部被罚0.5万: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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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消息,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合众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

  9月13日消息,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合众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被湖北银保监局警告并罚款5000元。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2号)

  当事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原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南第二营销服务部)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天街商业2号办公楼11层9号房

  主要负责人:汪泽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合众人寿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合众人寿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2022年3月,合众人寿湖北分公司在办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业务过程中,发现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保险许可证因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管理不善遗失。合众人寿湖北分公司于3月24日登报发布遗失声明,3月25日向我局报送遗失情况报告。合众人寿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对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合众人寿湖北分公司报送的相关报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众人寿本部中兴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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