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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天价片薪酬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在出场费管理问题上,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要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演员出场费,着力提高节目质量,演员出场费对节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这样的规定在行政规范上,对未来进一步优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者的报酬体系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立法上应当起到天价片报酬管理“有法可依”的指引作用。

治理天价片酬的依据是哪里? 从市场的逻辑角度看,片酬问题看似纯粹的市场问题,但制片方需要支付艺人的提成片酬,在总投资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节目制作、台词剧本的成本压缩。 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严重影响文化产品、电影电视作品的文化质量。 而文化产品、影视作品在日常社会生活中,除娱乐外,在文化层面起着极其重要的育人作用。

如果监管“有形之手”不介入高额片酬,放任市场无序竞争,高价片酬导致影视作品文化质量低下、过度流量消费导致思想性弱化等严重问题,将影响整个中国文化市场的精神品质,影响人民群众的审美和价值观薪酬问题,不是纯粹的市场问题,经济现象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影响。

《管理规定》应该如何很好地工作? 《管理规定》问世后,基于利益相关者对行政监管的尊重,明星天价片薪酬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缓解。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明星片酬问题,还需要全社会进一步努力。

出场费问题,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问题。 民事合同的订立和遵守是当事人自愿自治,不经过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事由,致使非合同当事人的主体难以介入合同当事人的订立权利。

《管理规定》的颁布,事实上从公共利益方面,对单报酬相关合同问题提供了效力评价问题上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在明星盖伦的相关问题上,基于行政机关对此问题的明确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中基于上述规定,以盖伦违背公共利益为由对合同价款进行司法调整,并通过案例分析,将《管理规定》的理念运用于司法在这方面,一方面要本着对《管理规定》的尊重,督促相关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自觉,另一方面,个案的舆论放大效应,要求相关各方高度重视天价片报酬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管理规定》目前处于原则规定水平,特别是其中节目社会效益的评价问题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 在文化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如果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定和机制,相关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很难具体把握相关规定的精神实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以《管理规定》出现为契机,进一步给出原则性规定,更加客观,更加可操作的细化规定。 并根据需要引入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价,对涉及高额报酬问题作品的社会效益进行相对准确的评价,从而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提供相对客观的评价尺度和参考标准。

当然,任何执法司法活动在执法主体的具体活动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主观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原则性规定具有主观判断难度本身就不应该受到批评。 从没有规范到有规范本身就是一大进步,所以我们必须看到并肯定这一大进步。 而要使制度更加科学、更加操作,以科学务实的态度看待,就要给社会公众和相关市场主体留出观察、体会、应用的时间。 在此过程中,结合天价片薪酬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向科学化、规范化迈进。

总之,《管理规定》的颁布,在推进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因为高额片酬引发的全社会薪酬体系,以及利益相关者对收入差距的反思,已经超出了经济问题本身,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高额片酬引发的部分艺人畸形高收入,促使全社会对艺人产生了过度的关注,也影响了青少年的价值观在此背景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这一立法尝试,应该彰显和肯定国家机关在社会治理问题上的高度敏锐和强烈责任担当。

我们也希望国家通过管理天价片薪酬,全社会更加理性和平地看待演艺职业群体。 演艺集团基于其高曝光度和高知名度,自身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其收入适度高于常人是正常合理的。 然而,畸形高收入导致的系统性不公平,在当今社会管理中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 如何在纯粹的市场逻辑和社会正义逻辑的价值衡量中寻求各方的最大平衡? 这是考验我们的问题。

幸运的是,我们已经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坚定的步伐。 我们也期待将来不仅有对天价报酬的具体微观管理规则,也期待司法机关通过具体案例审查和判断,通过相关人员举证,在案例中具体评价片报酬的合理性问题。 使天价片酬管理全面走向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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