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强就业支持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推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坚决落实“四个不脱钩”总体要求,确保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工作力和服务措施“四个稳”,“五个一”持续增加脱贫人口就业机会
一是加强劳务合作出口一批。 进一步完善跨省劳务合作机制,搭建劳务合作信息平台,加强输出端人才派遣信息有效对接。 重点推进京蒙劳务合作,发挥北京帮扶和本地资源优势,积极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引导脱贫人口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截至7月底,通过京蒙劳务合作,帮助农村牧区实现劳动力转移就业5.46万人,其中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3.88万人。 北京就业3113人,其中脱贫人口1529人。
二是升级吸纳工作岗位。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办法》,充分挖掘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支持发展前景好、就业强的工厂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扩大生产规模,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更稳定、更高质量的家庭就业机会。 截至7月底,全区就业支持厂重点安置在旗县接收207名脱贫劳动力2773人的就业支持厂,开工吸纳就业50人1504人,其中脱贫人口559人。
三是开发项目组织小组。 密切结合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重大行动,大力推行劳动者世代救助模式,提高劳务报酬占比,实现就业增收与农村发展并重。
四.支持返乡创业带动群体。 可持续推进脱贫地区返乡创业健康发展,加强返乡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优化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培养富余人员,推动创业就业。 上半年,建成农牧民返乡创业园(孵化基地) 53家,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45亿元,支撑创业827人,带动就业1630人。
五是统筹安排农村公益性岗位。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支持各地结合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需要,合理有序扩大乡村公益岗位规模。 坚持“人人在岗、人在岗”的原则,优先安排弱劳动力、一半劳动力脱贫,保障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和收入。 截至7月底,全区公益性岗位就业脱贫人口2.2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