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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11号
关于对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邓华平、何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邓华平、何玲:
经查,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为物流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2年4月30日,铧为物流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铧为物流董事长邓华平、董事会秘书何玲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铧为物流、邓华平、何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8月15日